  
第三节 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第一章
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法规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需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托运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提交危险货物相关许可证和批件。
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
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书面声明。
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危险货物承运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危险货物装卸
危险货物的装货前,应当检查货物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不得装运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
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
第二节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法规依据
《铁路危险和我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一、 严格检查货物
危险货物托运者托运危险货物时,不得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和其他危及危险货物运输的不安全行为。铁路运输企业要认真检查、核对,保证货、单一致,以防危险货物混装、混运和超载。
二、安全存放危险货物
铁路运输企业临时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和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机车进入危险货物库(场)必须装置防火罩,关闭风箱和送风器,不得在库区清炉。危险货物仓库内的电器设备、线路要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安全使用和管理,照明和电气设备要采用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避雷装置要保持良好。
对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入库时,必须严格隔离,堆放不能过高、过大、过密;对性质不稳定,应定期检查易变质、分解和自燃的物品、测温、化验,防止自燃起火、爆炸。如果多种物品存放在一个库时,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仓库存有起爆器材时,在未搬出前,不得存放炸药。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货物,不得存放在潮湿易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货物不得在露天存放。
不符合国家规定包装要求的危险品,为严防跑、冒、滴、漏等泄漏事故的发生,不得入库、入场。
危险货物搬出后的库、场和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应及时清洁、清洗或消毒。
准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完善消防、救援、报警设施和装备。
三、安全装卸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装车前,要对列车进行检查,车内不得留有任何残渣。如装过剧毒气体、剧毒品的车厢,卸货后必须进行清洗和消毒。未经洗刷、消毒的车严禁使用。
装卸前,准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明火,装卸作业时要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牢固,严禁倒放。
搬运货物的蓄电池叉车必须配备防止火花的装置,内燃铲车必须加防火罩。
危险货物装车时,应按照危险品装载表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起爆器材和炸药不能混装。装卸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懂得装卸器材的安全常识。装卸时,应有专人在场监督。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的上面装上一层箱。利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爆破器材的装卸应尽量在白天进行,悬挂红旗和警标。必须在夜晚装卸时,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暴风雷雨天禁止装卸爆破器材。装卸爆破器材严禁摩擦、震动、撞击、重压、抛掷,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油罐车如果在车站货场的货物线进行卸车,与其他货物、建筑物或明火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为防止铁路石油产品槽车静电的产生,油槽车装卸工,在操作前,必须徒手触摸金属体,以便对人体进行放电,一般操作工应当穿防静电工作服、鞋(电阻为105Ω~107Ω)。装车开始前,要把接地线接在槽车某一指定的位置,并用专门的接地夹,以防车体积聚电荷。对铁路罐车来说,因铁路对地电阻很低,可不再另行接地,但对鹤管等活动部件则应分别单独接地。装轻质油品等易燃液体时,要求先以1m/s流速装入,直到鹤管管口完全浸入在油中以后,方可逐渐提高流速。过滤器至装油台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或者应用消电器,以消散过滤器所产生的电荷。检测取样时,当测温盒等设备是金属制品时,其吊线必须用导体材料制作,并且上端用特制金属夹与槽车接地线相连。当测温盒等器具是绝缘材料制品时,其吊线应用尼龙绳,测量尺、取样器等也应与测温盒一样处理。为防止放电,从绳索到取样器具两端的电阻应以107Ω~109Ω为宜。检测等工作要在装车以后静止3min以上再进行。
四、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铁路管理部门、经营企业要对铁道、隧道、道口的检查管理,消除隐患和落实岗位责任制,以防列车、罐车行驶中脱轨、翻车、撞击或坍塌等。运载车(罐)它必须符合相关国家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同时,要在承运前对列车、罐车的机电设备、零部件、安全设施认真检查,以防行车中发生故障,致使运输危险货物发生事故。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运输许可证办理运输。 运输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及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均应持有《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准运证》。
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设施、设备,托运人应配备熟悉危险货物性能和事故处理方法的护送人员和应急处理设备、设备、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如发生盗窃、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采取应急措施。
装运爆炸品、氯酸钠、氯酸钾和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不得使用全铁底板棚车。装运放射性货物,其车外表面γ射线剂量率不得超过20μR/s(微伦琴/秒)。
车辆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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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品名(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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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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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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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氨水、生石灰、硫化钠、硫化钾、煤焦油、油制品及棉、麻制品、煤焦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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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加盖篷布
2.生石灰的车体要干燥
3.棚车不足时,采用安全措施后也可使用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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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内木底棚车
限用停止制动作用的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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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氯酸钾、氯酸钠、一级易燃液体
导爆索、雷管、环三次甲基三硝胺、季戊四醇四硝酸酯、硝基胍、硝化甘油混合炸药、季戊四醇四硝酸酯、硝基胍、硝化甘油混合炸药、三硝基四苯、三硝基苯甲硝胺、硝化纤维素(含氮量不足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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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铁底棚车应采取安全措施
2.未限定“停止制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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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冷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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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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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桶包装,4~9月装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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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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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等、低比和低水平固体放射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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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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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辐射水平或运输指数超过Ⅲ级的放射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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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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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配装有困难的零担危险货物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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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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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及液体石油燃料和溶剂油以外的液体、化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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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行驶时,爆破材料的包装应牢固、严密。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雷管箱(盒)内的空隙部分,用泡沫塑料之类的软材料填满。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得放在雷管箱上。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爆破器材的装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2层。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和雷管车应由无爆破材料的车分开。
运输爆破器材列车应挂有明显的危险标志。装有爆破材料的停车线应与其他线路分开,停放装有爆炸品车厢线路的转撤器应锁住,车辆必须楔牢,车厢前后50m要设危险标志。在调车、编组作业时对装有某些危险货物的车辆规定“禁止溜放”,有的规定为“限速连挂”。
铁路油罐车的装载,加注高度应根据油料的膨胀系数和运输过程中油轮的最高油温确定。应根据《铁路油罐车按温差装载高度表》和《全国各地区铁路油罐车运输途中最高油温表》计算。
使用铁路货车运输桶装石油,要根据车型、标记载重,正确计算所装油品的桶数。要注意合理安全码堆。整装发运汽油、煤油、轻柴油,无论棚车或敞车,均不得卧装。
五、危险货物车辆的洗刷除污
货车洗刷除污所(站)一般应设置在空车回送径路的编组站上。洗刷除污所也可以设在专门或大量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的车站上。洗刷除污所要有可靠的水电来源,应与铁路其他设备隔开一定距离,特别要与铁路正线、仓库、办公用房及居民区等隔开,以防污染货车洗刷除污所。应有完善的洗刷除污设备,如洗车台、洗车线、冷热水及蒸汽供应管道、除污剂制配室、化验室、各种洗刷工具和防护用品。
危险货物货车洗刷除污方法
洗刷除污方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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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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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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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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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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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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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刷除污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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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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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盐酸(浓盐酸用水稀释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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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水(烧碱或纯碱用水稀释5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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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代硫酸钠(用水稀释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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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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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
法规依据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船舶和人员管理
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包装和集装箱管理
需要提交符合技术规范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的危险货物包件交付船舶载运。
船用集装箱需完好无损坏,满足所装载货物要求,处于熏蒸状态下的船用集装箱显示熏蒸警告标牌。
需按照安全要求进行装箱积载、隔离。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不得同箱装运。装入船用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进行衬垫和加固。
现场检查员应当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装箱完毕后,对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的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申报和报告管理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30天
作业安全管理
载运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装货前,应当检查货物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不得装运。
从事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
从事散装液化气体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当建立作业前会商制度,并就货物操作、压载操作、应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应当采取装货作业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时的预防措施。
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置换,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制定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航路、航道等区域性的特殊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危险货物落水等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监督管理
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法律责任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和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以及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规执行。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
第二章 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
第一节 法规依据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GB40163-2021)是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GB40163-2021细化了装箱前、中、后的操作要求。此外,新标准还特别将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这类特殊的运输组件纳入标准。
第二节 集装箱的基本知识
集装箱Container
一种供货物运输的设备,并具备以下特征:
A)具有耐久性和足够的强度,适于重复使用。
B)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须中途换装。
C)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件。
D)4个外底角所围蔽的面积应达到下列两者之一:
1)至少为14㎡(150平方英尺);
2)如装有顶角件,则至少为7㎡(75平方英尺)。
注:上述定义的集装箱包括符合上述特征的近海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和散装容器,但不包括车辆和包装。
可移动罐柜Portable Tank
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符合集装箱定义的罐柜,并具备以下特征:
a)由罐壳和运输危险货物所需配有的辅助设备和结构装置组成;
b)能在不拆除結构装置的情况下进行装货和卸货;
c)壳体外部具有稳固的结构件,并能在满载时起吊;
d)配有便于机械化操作的底座、系固装置和附件,使其能被吊到运输车辆或船
单元气体容器Multiple Element GasContainers(MEGCs)
用一个总管进行内部连接并组装在一个框架内的各种钢瓶、管状容器和钢瓶组的组合体。
注:上述定义的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包括气体运输所需的附属设备和构件。
集装箱的标识

装运集装箱的船舶
1、以船型分,大致可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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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货船---这是一种传统的货船,件杂货和集装箱可以同时在舱内或舱面。
n
(2)半集装箱船---这种半集装箱船,它的部分舱内有设计的集装箱舱位,其余舱位可以装件杂货。
n
(3)集装箱两用船---这种集装箱船两用船,它的舱位全部或部分用来装载集装箱或其它货物并备有转换成集装箱的专门设备。
n
(4)全集装箱船---全部舱位装载集装箱的船舶,具有利用全部有效舱位装载集装箱的各种设备。
n
全集装箱船特点
n
1.集装箱的机舱基本上设置在尾部或偏尾部,使货舱尽可能方正。
n
2.集装箱船的船体线型较尖瘦,外形狭长,设置较高的船舷并在船首设置挡浪壁。
n
3.集装箱船为单层甲板,甲板上平直无舷弧和梁拱,不设置起货设备,集装箱直接装在舱口盖上,并有专用的紧固件和捆扎装置。
n 4.船体由水密横舱壁分隔为若干货舱
2、以装箱方法分
n
(1)吊上吊下(LO/LO)---依靠码头上装卸桥进行装卸集装箱的船舶。
n
(2)开上开下(RO/RO)---俗称滚装船,即船尾将倾斜通道与码头上桥形跳板用升降的环形翼板连接起来,集装箱置于底盘车上,车辆可直接开上开下。
n
(3)载驳货船又称子母船---将定型的小驳船预装好货,然后等大船抵港时拖至船尾,由船上的移动或大重吊吊上船舶,或是用船尾的特定装置将驳船用升降机升到船尾舱口,放到轨道上拖进船舱。
集装箱在船上积载位置的表示方法
集装箱在船上堆放的位置叫箱位,用三维坐标来确定。三维坐标用排或行(Bay)、列(Row或 Slot)、层(Tier)表示。前后称排或行,左右称列,上下称层。货箱的积载位置以6位字符代码表示:前2位表示排(行)位,中间2位表示列位,后2位表示层位
第三节 危险货物安全承运
危险货物安全承运条件:
1.具有合格的包装;
2.具有正确的标记、标志和标牌;
3.具有正常完备的托运单证;
4.向船检部门申请检验,取得装运危险货物合格证书。
第四节 危险货物受载前准备
1.熟悉有关法规文件;
2.审查有关货运单证;
3.向港监部门提出装运申请,获取危险货物准装单;
4.检查承运船舶技术条件;
5.按危规要求进行积载与隔离;
6.装船前三天向监装部门申请监装;
7.装货前的其它准备。
第五节 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条件
在准备接触危险货物之前,首先我们要先翻看所装货物的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或危险品公式标签。这些文件是用来让我们了解货物的危险性以及预防和应急措施等装箱环节发生意外后处理的方式方法。
1.集装箱
A)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无特别说明的,以下通称“集装箱”)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营运等均应符合《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IMO CSC和IMO IMDG的规定,并持有有效的证书或报告。
B)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取得的检验合格标记和安全合格牌照或铭牌,其内容及张粘应符合《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IMOCSC和 IMO IMDG的要求。通过定期检验的集装箱的检验合格标记和检验日期,应标记于其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靠近安全合格牌照处,且应持久、耐磨、耐腐蚀,并保持洁晰可见。按认可的连续检验计划(ACEP)进行检验的集装箱,应在安全合格牌照上或者附近标明此连续检验计划的认可编号。
C)装运非冷冻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应符合JT/T813的规定。
D)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应在罐体上的连接件(如进口管、排放口等配件及截止阀等)清楚标明其用途。装运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及装运非冷冻气体的多单元气体容器应在易于检查的明显地方(通常安装在其后端)以永久的方式在腐蚀的金属上显示符合IMO IMDG要求的铭牌。
集装箱外部检查
n
1、集装箱结构强度主要取决于主框架的刚性。包括角柱,角材,主纵向材料顶端,底端横向材料。如这些部位明显不结实了,则不应使用这种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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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箱壁、箱底和箱顶状况都应良好,不能出现明显的变型。
n
3、箱门开关顺利,关闭后应能严密销闭并且保证密封,密封件和防雨条应能起到密封作用。
n
4、集装箱应具有安全鉴定牌。
n
5、无关的标签和标牌应拆下或盖住。
集装箱内部检查
n 1、对曾弥补和修理过的地方要进行仔细检查,看有无破漏的地方。在密闭的集装箱内如果发现有亮光,则可检查出破漏点。
n 2、集装箱应无较大的损坏,箱底板无破损,钉子不外露。
n 3、箱内用于货物加固的羊角或吊环都应处于良好的状态。
n 4、集装箱内应清洁干燥,无以前所装货物的沉积物或持久性气味。
2包装
A)包装应坚固处于完好的状态,与货物接触的部位不应因货物的特性面降低其性能,并能经受装卸和海运的一般风险。
B)包装应检验合格,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并显示包装标记
C)包装上的危险性标志和标记应符合IMOIMDG的规定。
货物包装货况检查
● 货物名称、包装形式、标识与申报单是否一致;
● 货物包装外观是否损坏、撒漏、渗漏,标志标记是否符合要求;
● 箱内未装有不相容物质。

单证检查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n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应由船长或申报员填写,外贸进出口危险货物应同时使用中英文填写。
n
审核时要注意查阅《危规》,核对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别和装载位置等,如果属于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新的有机过氧化物或《国际危规》中“未另列明”的物品,应要求申报方提供货物特性的补充资料。
2.《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重点检查船名、航次、货物名称、包装标识、包装类、数量、件数等,是否经海事部门签证盖章。
3.《装箱证明书》
3. 人员
A)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检查的人员应按照IMO IMDG,的要求熟悉或了解相关知识和技能,特别是人员防护、应急措施
等。
B)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熟悉装箱作业的技术要求,在装箱作业过程中,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装箱现场指挥或监控工作,并签发
“集装箱装箱证明书”。(这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文件的名称会有不同)
C)装箱人员装载、系固危险货物时,应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直接指挥或监控下进行。
D)装箱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相适应的防护用品,作业完毕,及时清洗,作业中不应饮食、饮水。
4. 作业环境
A)应在光线或照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装箱作业。
B)不应在雷电天气下装箱作业
C)不具备良好遮蔽条件的装箱场所,遇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关闭箱门。
D)装箱现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火患,不应在危险货物周国吸烟,动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E)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应经过认证,并定期检查,不应随意拆除和占
用。
F)如果有必要为集装箱供电以操作制冷或加热设备时,应保证连接插头可用。
5. 装卸机具
A)应根据货物包装性质和包装质量选用装卸机具,机械及其附属器械不应影响包装的完敷性
B)叉车装卸搬运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采用安全速度,叉车防爆性能应符合GB/T19854的要求。
第三节 危险货物装箱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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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根据《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予以批准,并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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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应遵守《国际危规》、IMO /1CO《关于货物集装箱、车辆装载指南》及我国关于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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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危险货物应符合《国际危规》的有关要求。
搬运和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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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搬运要轻拿轻放,堆码要整齐,桶盖、瓶口要朝上,禁止肩扛、背负、翻滚、摔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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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包件在集装箱内应堆装紧密牢固。

集装箱拼箱要求
箱内不能装有不相容的货物;危险货物与杂货拼箱,危险货物应装在箱门易卸处;重货与轻货拼箱,应掌握重货在下,轻货在上原则。

箱内的衬垫、支撑与加固
1、危险货物固定方法
包件间的缝隙,应用木板、胶合板、空气垫等进行衬垫。
集装箱的侧壁设有系环,内衬板上设有孔眼,用于绑扎和系紧货物在箱内。
2、爆炸品的装箱
● 木板箱包装不能有钉子外露。
● 积载不得超过包装堆积试验的高度。
● 雷管及引信等极敏感的物质应装于货物的表面。
● 箱壁四周应用木板衬垫,使其与金属部位隔离。
● 进行箱内固定工作时,须使用不致产生火花的工具,用力不要过猛,严防撞击、震动,同时注意所使用的钉子不能撒落在箱内。
● 爆炸品装箱时,应注意它们的配装类,应按规定决定不同配装类的爆炸品是否可同装一箱。
3、压缩、液化和加压溶解气体的装箱
● 检查钢瓶的安全帽是否拧紧,检测有无异味,以防气体冒出。 瓶帽如有松动,应采取有效的紧固措施。其他附件如阀门、瓶体、漆色是否符合要求。还要检查瓶壁的腐蚀程度以及有无凹陷及损坏现象。
● 钢瓶的保护皮圈应齐全。
● 钢瓶应以成组或托盘形式装箱,要防止钢瓶在箱内滚动。箱的侧壁和两端应用木板主盒星撞立隔离。
● 作业时不能用手持钢瓶的安全帽,严禁抛掷、碰撞、滚滑;
● 堆放时,箱内钢瓶的安全帽必须朝同一方向;
● 严禁穿沾有油污的工作服和使用沾有油污的手套;
● 箱内沾有油污的集装箱不能使用;
● 货物固定时,钉子或钉帽不能外露。
4、易燃液体的装箱
● 检查桶盖有无松动,桶的焊缝有无渗漏的渍迹。紧固时的的工具应为铜质的。严禁焊缝有渗漏的桶子装入箱内。
● 桶端有无膨胀现象或外裂现象。
● 闪点较低的危险货物装箱时,集装箱四周如是金属质的应用木板衬垫。
● 桶子装后留出的空隙余位,必须有效的加固,防止移动。
● 货物加固时,不应使用易产生火星的工具,固定后钉子不能外露。
5、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湿危险物质的装箱
● 电石、黄磷等桶子两端膨胀时,及时处理,未经放气不能搬运晃动。
● 湿包或有水渍、油污现象的包件,不可装入箱内。
● 箱内潮湿的集装箱严禁装载遇湿危险货物。
6、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装箱
● 易燃性毒品,夏季要防止日晒;
● 作业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等;
● 撒落在地面上的毒害品,应用潮湿锯末等物及时打扫干净,并应妥善按规定处理。
7、腐蚀品的装箱
● 塑料桶的包装冬季较脆,要注意不能摔碰,夏季变软怕压,注意用木板衬垫减压。
● 装箱时要检查包装的桶盖是否松动,包件是否渗漏或裂变。
● 玻璃和陶瓷容器盛装腐蚀品,应检查封口是否完好、向上,有无渗漏,装箱时应采取有效紧固措施和固定方法。
8、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装箱
● 集装箱内部应清洁、干燥、没有油污,不得留有任何酸类、煤炭、木屑、硫化物及粉状等可燃物。
● 箱内固定、衬垫材料质地良好,木板上不能带有树皮、碎木屑。
● 包装破漏,撒漏物应及时清除,不得重新装入原包装内。
● 忌高温,作业时应有遮阳设施,防止日光直晒。
9、放射性物质的装箱
● 认真检查包装,保证装入箱内的包装完好无损。
● 摆放在箱内要平稳、牢靠,以防在运输途中滑动倒塌。
● 放射性大的应装于中部,放射性强度小的装于周围,这样可起到一定的屏蔽作用。
● 货物较少、不能装满一箱时,应装于箱子中部,四周用填料顶紧。
● 人工搬运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作业时间进行轮换。
● 对于放射性物质应当优先装运,做到随进货、随装箱、随搬运,力争货不落地、不积压。

装箱检查
n
1.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
实施装箱检查可到生产厂家的装箱场或专用危险货物装箱场进行,但要注意检查这些场所是否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要求,装箱员是否持证上岗,消防器材、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等。
核实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有效性
n
2.集装箱箱体检查
1.箱体外部检查。
2.箱体内部检查。
3.箱门检查。
4.其他构件检查。
5.对集装箱进行目视检查,核对集装箱合格牌照上检验日期。
n
3.标记、标志检查
《国际危规》和《水路危规》分别对危险货物的标记、标志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在具体细节上可能稍有不同。
国际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记、标牌的检查应根据《国际危规》的相应要求。
内贸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记、标牌的检查,以根据《水路危规》具体规定进行
n
4.危险货物装箱检查
1.装入箱内的包件完好无损。
2.箱内不能装有不相容物质。
3.包件装箱正确,衬垫加固合理。
4.集装箱的装载量加上集装箱的自重不能超过集装箱最大总重量。
n
5.系固和缓冲材料检查
为了防止集装箱在搬运过程中箱内货物的移动和倒塌,减少货损,减少对集装箱的损坏,杜绝危险,必须对箱内货物进行必要的衬垫和固定。用作衬垫和固定的用具和材料主要有木材、胶合板、绳索、填补器和空气垫等。
n
6.典型包装货物的装箱检查
木箱货:木箱货装箱时由里向外,由下而上装载,由下而上装载,堆码要整齐平稳,不能留有空档。
纸箱货:装载小型纸箱货时,如装载高度较高,又未能装满时,在运输途中受震动和摇摆后,容易造成塌堆,应采用纵横交错的堆
装法。
袋装货:袋装货在堆装时一般采用砌墙法,作业时禁止用手钩。
桶装货:桶装货装箱时,应自内向外,直立平铺堆靠。
钢瓶货:钢瓶的保护皮圈应齐全,原则上竖装。
n 7.各类危险货物装箱检查要点
1、性质不相容的物品应进行有效的分隔,不得同装一箱。
2、将某种特殊物质与助长其危险性的物质加以隔离。
3、易燃物品与遇火可能爆炸的物品不得同装一箱。
4、易燃物品要与其它货物中着火源加以有效隔离。
5、标明有毒的物品不应与食品、药材同装一个集装箱内。
在货运熏蒸状态下运输的集装箱
n
应满足以下要求:
(1)只有当一个集装箱通过封闭处理能将气体的渗漏减少到最小限度时,才考虑在熏蒸状态下运输,并且应在集装箱上贴有熏蒸警告牌。
(2)在熏蒸货运组件装船之前必须通知船长。
(3)一旦货物组件装上船,就不能再向其中的货物投放熏蒸剂。
箱内冷凝滴水的防止
n
1、选择干燥和完好的集装箱。一般情况下,集装箱的箱底板(木底板)的水份在15%以下可认为是干燥的。
n
2、包装和衬垫材料必须使用干燥的木材。
n
3、箱内必须采取有效地通风或绝缘措施。
n
4、注意货物的装箱条件。
n
5、可在箱内放入一定数量的干燥剂,为了减少箱内的冷凝,在箱内投入一种干燥剂,通常使用硅胶。
第六节 危险货物的积载与隔离
一、
危险货物积载的一般原则:
1.核定货物集装箱承载量,确定最大装载量。
2. 如果包装损坏或货物撒漏,破漏包装应移至安全区。
3. 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危险货物,应按要求采取控温措施
4.远离热源、电源、火源;
5.远离生活区、工作场所、厨房、食品库等;
6.尽量在舱内积载,满足隔离要求;
7.根据货物要求进行舱面积载;
8.后装先卸,不占通道;
9.便于装卸,易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10.第一类爆炸品应积载在靠近船舶中心线的舱位,离任何明火、机械排气口、通风烟道口、可燃性物料库或其它可能的着火源的水平距离保持6m以上,离驾驶台、居住处所和救生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少于8m。
二、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
1.一般隔离要求:
除第1类爆炸品外,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分四个等级

1)隔离1:远离(Away
from)。不相容货物可在同一舱、室或舱面积载,但水平距离不少于3米。

2)隔离2:隔离(Separated
from)。在舱内积载时,不相容货物应装于不同舱室或货舱;在舱面积载时,不相容货物水平距离不少于6米。

3) 隔离3: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作垂向的(中间甲板防火防液)或纵向的隔离(Separated by a complete compartment or hold from)。在舱面积载时,不相容货物水平距离不少于12米。

4)隔离4: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的隔离(Separated by an intervening complete compartment or hold from)。在舱面积载时,不相容货物水平距离不少于24米。

不同类型包装危险货物间的一般隔离要求见下表。


2.第1类爆炸品之间的隔离要求:
分13个配装类:A~H,J~L,S,N。
L类不能与所有其它12类同一舱室配装;
S类不能与A、L类同一舱室配装;
C、D、E、G类之间可以同一舱室配装;
N类可与C、D、E类同一舱室配装。
不能同舱室配装的货物,在舱面至少应隔开6m 积载。
3.危险货物与食品之间的隔离要求:
1)第8类和第6.1类(Ⅲ)的积载与食品满足隔离1;
2)第2.3类、第6.1类(Ⅰ、Ⅱ)和第7类的积载与食品满足隔离2;
3)第6.2类的积载与食品满足隔离3。
第五节 装箱现场查验
1)装箱现场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集装箱状况的检查
●危险货物货况的检查
●装箱情况的检查(包括衬垫、堆码、加固、特殊要求等)
●装箱检查员履行责任情况的检查
●单证、文书的检查(包括装箱声明单、装箱证明书、装箱记录簿等)

2)抽箱检查要求
●除了到装箱场地检查危险货物的装箱外,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检查重点主要是放在抽样开箱检查上。
●选定目标箱,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发出开箱检查通知书,并办妥海关开箱检查手续,将目标箱提到适宜开箱检查的场地。开箱时要有货
主、船公司代表、码头操作人员在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中转、过境集装箱除了有较确切的证据怀疑申报不实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一般仅限于审核申报资料,不进行开箱检查。
3)积载检查
1.目前集装箱经常出现危险货物漏申报的情况,我们可以登轮向船长或大副索取船上的危险货物舱单,对照已申报的资料和《集装箱
装箱证明书》,核对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的情况,如发现不实,可进行处罚。
2.通过调阅舱单,可以清楚地知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载位置,审核是否符合危规的积载隔离要求。
3.在普通货船内装运集装箱,应予以牢靠加固,以抗住可能遇到的外力影响。
4.集装箱的积载物系固应遵循《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
4)开箱检查的重点
●未持有实际装箱单位签发的集装箱装箱单,或集装箱装箱单内容不全的。
●未采用规范、正确的货物品名,或货物品名不能有效显示箱内货物的实际货况的。
●货物集装箱箱体或其部件有破损、污染、撒漏或渗漏现象的。

第七节 危险货物海上运输全过程的注意事项
一、途中保管:
1.对危险货物进行有效的监管,包括检查、测量、通风等。
2.遵循装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保证人身、财产安全。
二、卸货过程:
1.卸货前,船方应向装卸、理货等有关方详细介绍危险货物的货位、状态、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
2、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装卸爆炸品时,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电报发射机,船舶烟囱应设置放火网罩
3、遇有雷鸣、闪电、雨雪或附近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卸货结束后,做好系固及全面检查工作。
5.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作业,严禁撞击、滑跌、坠落、翻滚、挖井或拖关等不安全作业。
6.卸货完毕后,应及时整理货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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